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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意见》优先安排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录入时间:2018-04-27 09:29:18 点击: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从完善建设规划、提供用地保障、财政支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创新金融支持方式、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等六个方面,共形成19条具体支持意见。
  意见贯彻规划先行精神,重点突出乡村产业规划和全域绿地景观规划,做好与市县总体规划(空间类)的衔接,对列入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名录的村庄,应在现有村庄规划基础上,按“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要求,尊重乡风民俗,规划保护好村庄特色风貌和历史文脉。支持农业配套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对于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美丽乡村项目,涉及房屋建设的应首先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或行政村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与村民小组、村委会签订项目建设经营合作协议之后方可申报投资。
  意见提出,将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用地保障,支持将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美丽乡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鼓励集约利用乡村建设用地发展民宿、餐饮、共享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
  在建设资金和人力智力投入方面,财政资金将重点支持农村非营利性项目建设。鼓励将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微型消防站与休闲农业、农业公园、乡村田园景区、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允许下乡人才通过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等方式建设美丽乡村。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对农村居民贷款10万元及以下发展特色种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对美丽乡村特色产业项目,可申请省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支持建设,资信良好的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可以发行企业债。(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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