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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农转非”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录入时间:2016-10-13 15:11:01 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农转非”过程中,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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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提出,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方案》要求,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宏斌介绍,此前”农转非“过程中,部分地区发生过为了人口城镇化率,或是土地财政驱动下的急功近利做法,用强制流转土地的方式转变农民身份。
  “《方案》实际上很人性化地把自主权放在农民手中”,他说,土地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根本,这一规定实际上表明了不能强制农民离开土地的态度,让农民能够自由处置拥有独立使用权的事物,在进城过程中,权利不会受到侵害和侵蚀。
  刘宏斌表示,也就是说,农民实现“农转非”后,可能依然保留着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愿意放弃的,也可以通过转包等方式处置,国家需要出台详细后续配套政策。
  对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方案》则提出,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还要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同时,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对于进城落户农民的子女,要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各地区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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