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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应当如何统一呢?

录入时间:2014-04-11 15:52:30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最新消息:
   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话题由来已久,今年尤为热烈,但是说到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就来了,如何统一、统一到哪一个机构,笔者认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功能。如果把不动产登记仅仅当作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作为行政机关管理不动产时的一个抓手,那么只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这些不动产的管理机关没有整合、是分离的,将这些不动产的登记职责加以整合就会有很大的困难,整合到哪一个机构都不合适。
   笔者记得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功能已有清晰准确地的定位了,之所以将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就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服务于不动产交易活动,而且还明确指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笔者觉得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的具体问题而言,目前应当区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在中央层面,由于中央一级的不动产主管部门并不负责办理具体的登记业务,且目前国务院机构不可能再调整了,所以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是表现为机构的新增或整合。也就是说,不大可能设立不动产登记总局之类的中央层面的专司不动产登记事务的机构。因此,在中央层面整合房屋、土地、林地、草原的登记职责,可能主要意味着今后负责这四类不动产管理的行政部门在今后与登记有关的法令规章上应当保持统一,登记的资料信息应当沟通协调。其次,在地方层面,建议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到县、市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与不动产登记分局(或不动产登记所),将现有的登记职责、登记人员整合到这些机构当中,与原有的各自行政管理机关完全分离。
   笔者觉得对于这些每天与广大从事不动产交易的民事主体打交道的登记机构而言,机构的统一和单列具有更重大、更现实的意义,通过在地方单设统一的且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直接地、有效的防止当前影响交易安全,危害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多头登记、重复登记和错误登记的现象,真正使不动产登记实现其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服务于不动产交易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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