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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2010年6号文件

录入时间:2016-01-18 15:14:00 点击:

  国土调查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核实分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紧急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0〕3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数据对接会议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数据成果核实分析工作,确保二次调查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核准建设用地增加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国土调查办发〔2010〕3号文件和二次调查数据对接会议的有关要求,特别要结合历年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情况,定量分析国家批准建设用地、省级批准建设用地以及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其结构,分类型、分阶段分析建设用地增加的原因,编写建设用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其中,对超过计划批准建设用地和未经批准建设用地,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下一步采取的具体措施;已经超过2010年规划目标的,要提出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详细措施和建议。

  二、要进一步做好耕地增加的核准工作。与2008年变更调查数据对比耕地增加的省份,要认真分析耕地增加的数量、位置、原因、稳定性等,提出今后管理、使用、保护的相关政策建议。如计划将来对增加的耕地中不稳定部分进行退耕,则要充分考虑粮食直补、征地补偿等政策因素以及农民意愿,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制订落到实地的方案。前期已经上报耕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的省份,要按照对接会议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未上报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形成耕地增加专题分析报告。

  三、进一步核实分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要与当年用地计划进行比较,分析新增建设用地(2009年度批准并建设及批而未建)与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审批用地存在差异的原因。对本省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实与完善。各地要将2009年以前批准、2009年实际供地的建设用地,纳入2009年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修改完善的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于3月8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四、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核查意见,对本省的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有关要求见附件)。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非疑问图斑,“批而未用”图斑应以部耕地司对各地前期上报的“批而未用”图斑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省级二次调查办公室要尽量采用统一组织的方式,负责本省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的全面检查修改工作,以保证时间进度和成果质量。各地要尽快组织修改完善基本农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于3月5日前,将修改后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合并到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成果中,整体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相关省份要尽快编写和完善建设用地增加以及耕地增加或耕地减少的专题分析报告,经省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于3月5日前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成果核实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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