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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录入时间:2016-09-01 14:41:15 点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心和自觉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牢牢守住资源消耗上限和耕地保护红线,加快形成一流生态宜居环境,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保护生态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使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保护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规范有序。要立足当地、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认真编织资金发放方案,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三)分级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建立和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主体单位,要根据省、市政策指导意见建立分级负责制度,对政策再完善、机制再健全、责任再落实、标准再细化、资金再保障。
  (四)突出重点。补偿范围上要突出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农业两区等优质耕地,补偿对象上要突出耕地保护绩效优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补偿标准上要突出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情况相挂钩。
  (五)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自2016 年起,我市全面建立并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补偿范围。
  1.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2.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二)补偿对象。
  1.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农户(承包权人)。 
  (三)补偿标准。
  1.萧山、余杭、富阳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耕地保护补偿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标准不得低于100元/亩.年,市财政在省级补助30元/亩.年的基础上补助30元/亩.年,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各地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2、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600元/亩.年,市财政在省级补助30元/亩.年的基础上补贴285元/亩.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其他一般耕地补偿标准为200元/亩.年,市财政在省级补助30元/亩.年的基础上补贴85元/亩.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四)资金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五)资金发放。
  1.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机制,将资金的具体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履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和“无违建村创建”等情况相挂钩,认真审查把关,确保取得实效。
  2.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拨付给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3.对市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中市级补贴部分,由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经审核、公示后依规发放到区。
  4、市财政补贴发放考虑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无违法占用耕地的区(县、市)分配系数为1.1;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区分配系数为1.0;超过2%未超过5%(含5%)的,分配系数为0.9;超过5%未超过10%(含10%)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分配系数递减0.1;超过10%的,分配系数为0。
  (六)资金筹措。
  各区、县(市)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下达的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的补贴,从市土地出让收入和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筹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承包权人)的职责进行明确,对资金筹集、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资金使用、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落实保护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各区、县(市)确定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 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市补助资金分配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指导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全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所辖乡镇(街道)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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