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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避免受侵害

录入时间:2016-07-01 16:27:16 点击: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两部主要法律。在农村,这两部法律被很多人忽视,在现实的适用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村规民约一直是我国农村的传统,一些良好的村规民约对农村产生了很好的影响,但也有一些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权益。土地权利是特别重要的权益,但是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常常受到各种侵害,有一些侵害方式极为隐秘,连妇女本人都未曾发现。由于法律与现实的不平衡,产生了许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并且产生了法律想要保护妇女权利却难以执行的严重问题,这就使得我国在法律方面对农村妇女的保护力度大大降低了,在现实中给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对保障妇女权利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避免受侵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之危害
  如今,在一些农村仍然普遍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利的情况,这一情况造成了不利的后果。首先,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对经济产生严重不利的后果。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入城市打工,许多农村只剩下老人、妇女、小孩。侵害妇女土地的权益会造成农村妇女也放弃在土地上谋生,而进入城市工作,就会使更多的土地被荒废。
  其次,对妇女本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生存的根本,是谋生的手段。当妇女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会受到影响。当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会让更多人产生重男轻女的思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被侵害,会造成大部分农村妇女失去了经济基础,使得农村妇女在社会上独立生存变得更加困难。
  最后,对于法律明确规定要保障的行为公然地侵犯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如果一直存在又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之成因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之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提倡男女平等,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人们的思想并不是那么容易改变。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而这些行为大多是普遍存在的,以至于很难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长期以来,在许多的农村仍然存在着残余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这导致我国的妇女保护工作进展不顺利。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信息交流缓慢,接受外部思想更难,使得男女不平等的思想仍然存在于农村。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的法律规定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妇女离婚后或者再结婚,其合法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不受侵犯,但规定没有考虑到我国农村妇女地位的现实问题,规定过于宽泛不够缜密欠缺针对性。再加之,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时应该如何补救,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法律虽然明确了农村妇女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制度时应受到何种惩罚,以至于当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如:《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农村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虽然规定了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村规民约受谁管理,如果违反了法律又该如何处罚。
  法律法规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不到位。村规民约一直存在于中国的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村规民约都是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也有很多是根据农民的传统习惯而形成的。村规民约更贴近我国农民的生活,也更容易被农民所接受。相对而言,国家法律并不被每个人所了解,尤其是在农村,知道村规民约的人很多,知道法律具体规定的人很少。当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时,大部分农民也并不知晓。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律在现实中无力监管村规民约。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管不力,村委会本身又经常知法违法,使得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一直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明确指出,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是由谁监督。法律在这方面出现的监督空白使得那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到侵害却缺乏维权意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已经明确规定不得歧视女性,但是思想的改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再加上,中国的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还没有完善。当农村的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害,误以为村委会的规定和决定都是正确的,符合法律的,即使知道村委会是错误的,也不知道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大部分妇女会选择去找村委会理论,很少有人选择去法院起诉。在农村,很多人觉得因为此类事情去法院起诉非常丢人。
  解决农村妇女土地侵权问题的建议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状非常严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也是各种各样的。只有改变这种现状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和谐稳定。
  遏制传统封建思想。历史遗留的封建思想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问题。封建思想不被遏制,其余方面制定得再健全也没有用。人们长期接受的思想是不容易被改变的,尤其是在农村。但是这并不代表这种不好的传统思想是不能被改变的,只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不好的传统思想大部分都已经被人民抛弃,所以政府、公民都忽视了与封建思想作斗争,甚至一部分人认为现在的社会已经没有封建思想,这都是错误的。
  首先,加强宣传平等理念宣传,建立教育机构。①在农村宣传平等理念不能只是短期的,而应该是长期的。虽然现在的农村也有宣传平等思想,可是大部分都只有广播、海报等形式,没有一个专门机构长期推进这项工作,即使有些地方有也只有宣传的职责,而不关注现实生活。所以在农村应该建立一个思想教育机构长期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批评落后的封建思想,并赋予这一机构可以调解村内纠纷的权利。当农村出现妇女受侵害时,这个机构就可以及时纠正错误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只有及时教育才会起到好的效果,同时将对妇女的侵害降至最低。
  其次,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力度,增加教育形式。在我国农村还有一些妇女是文盲,另一些妇女虽然不是文盲可是受过的教育非常少,甚至一些年轻的妇女也早早离开学校没有接受足够的教育。虽然让这些妇女再回到学校学习已经是不可能的,但是接受教育不只能在学校。政府应该加大配置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尤其是对法制的教育。可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提升妇女学习的动力,开设图书室给予妇女学习的地方,增加妇女互助小组让懂法的妇女帮助不懂法的妇女。只有当农村妇女知法、懂法,她们才懂得在自己受到侵害时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权利。
  最后,增加村委会干部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在农村,村干部是由本村的农民自己投票选出来的,这只代表村干部是受大部分村民信任的,却并不意味着他们懂法。很多村干部只是因为在村中信誉好有致富的能力才被选为农村的带头人,其实懂法的也是很少一部分。不懂法的村干部在带领农村发展时,就不能依法办事,所以对村干部也要加强教育。政府应该开设专门的培训班,针对每次换届选举后,被选上的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革除不好的封建思想。并且对每届的村干部还要进行考核,不仅要考核农村的经济发展,还要对文化法律两方面进行考核。当农村出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行为时,懂法的村干部也能起到带头作用并帮助权益受侵害的妇女。
  逐步健全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规定。我国现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律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的问题。
  首先,增加法律适用的可执行性,明确违法后果。②当出现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时,该如何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当村规民约如果违反了法律又该如何处罚,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当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虽然明知是违法的却没有可以适用的惩罚措施。土地是农村妇女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惩罚过轻,会造成违法成本过低,在利益的驱使下,还会有人冒险侵害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的土地呈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由此出现了不少冒险违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所以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并且惩罚力度不应该过于低。
  其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减少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将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并不明确。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只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化,才能够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现行法中对农村土地登记时一般都以“户”为单位,而我国的农村一般户主都登记为男性。当婚姻发生变化时,财产分割就会产生不平等现象。我国法律应该明确且细化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在农村处于劣势地位的妇女。在法律制定以及适用时注重考虑性别因素。如果在制定法律时不考虑性别因素,外表上看来男女是平等的,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做到实质上的平等。 
  最后,增加农村受侵害妇女的维权方式。当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大部分妇女会选择找村委会,但是很多情况中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就是村委会,此时的权利保护就成为了空谈。司法渠道将成为最后一个救济方式,但是司法审判并不一定是最快的、最合理的解决方式。当受侵害的妇女提起诉讼后,一般诉讼进行时间长,最后也可能造成农村的不和谐。如果村委会对审判结果不服,不愿执行法院的判决,当事人的权利照样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除了司法途径外,应该拓宽渠道,增加调解机构,建立救助妇女权益网站③等方式。用这些方式解决问题不仅节省司法成本,经过调节的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结果,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有利于维护农村的和谐与安宁。
  法律法规应加大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监督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规民约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订立。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在现实中,很多农村却并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施行的。村委会为了省事而自主制定村规民约,而其中大部分都是男性,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就容易忽视妇女的权益,以至于以后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权益行为。所以,要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的后果。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乡镇级基层政府对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有责令改正的权利。建立乡镇级基层政府对村规民约审查制负责制。对于农村报上来的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如果由于审查不利,导致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并造成严重的后果时,审查机关也要负责任。
  增加农村妇女话语权。纵观农村村委会的成员,大部分都是男性,女性一直处于少数,有些地方只有一些象征性的女性存在于村委会。这种现象就是我国长期男女不平等所造成的。在村委会,女性没有足够的地位,自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为女性权益考虑也是很少的。所以必须增加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的话语权。
  必须要保障农村女性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多数家庭在行使选举权时都是以户为单位的,有一部分农村直接是由每个家庭的一位代表直接填写家里所有的选票,一般也是家里的男性。女性的权利在这种时刻无形地被剥夺了。相对于选举权,被选举权就更难真正的实施。一位农村妇女如果要在村委会中参选重要的职位受到的阻力必定会大于男性成员所受到的阻力。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妇女可以参加选举,可是在现实中并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应该对村委会村干部的成员结构进行规定,女性成员的比例不应少于村委会村干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保障农村妇女的被选举权。
  保障农村妇女的决策权。在很多农村中都会出现本应该有全村人做决定的事情,最后就被村委会干部或者村中的几户家庭代表决定了。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也是由男性成员在决定。当牵扯到女性成员的利益时,没有女性成员的加入就替女性成员做了决定,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农村妇女权利的侵害,更何况牵扯到土地这么重要的事情。所以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在村委会做出一项有关农村妇女的利益规定时必须由至少一半的农村妇女同意并决定,涉及妇女重大利益时则必须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农村妇女同意并决定。保障农村妇女的决策权是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重要方式。
  提升妇女参与话语权的能力。很多农村的妇女文化程度低,结婚后以家庭为中心不再接受学习、培训,没有足够的能力参政。因此需要在农村开办培训班,使得农村妇女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己可以参政的权利。提升妇女参政的意识,增强妇女参政能力,并鼓励农村妇女参政以保障妇女的权益。
  总之,土地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如若不能有效保障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代表着大部分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受到了侵害。没有独立的经济权利,妇女的其他权利想要受到保护是非常难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权利,土地权益不能被保护会成为妇女独立道路上的一大障碍。故此,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刻不容缓,亟需解决。(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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