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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

录入时间:2014-06-18 10:01:05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最新消息:
空间正义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
   谈论空间正义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首先天诚规划笔者要说的就是空间正义的含义,所谓空间正义,意指正义的空间维度,即将空间视为物质性的存在,在空间的生产和生活中注重维护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公平占有、利用空间来进行生产、生活的权利。从空间正义的维度思考我国的新型城镇化,笔者觉得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从如下方面坚持空间正义:
   首先,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保护新型城镇及其所属的乡村“原住民”生产生活的空间为重,以他们的利益为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其次,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特别重视保护城镇弱势群体的空间权利。城镇弱势群体之所以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恰恰与以往的空间不平等高度相关。如果我们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以资本为核心,以利润率最大化为导向,片面地追求GDP,那就必然会出现新开发的城镇产生资本主义城镇化“唯有钱者居之”的现象,这不仅无助于对城镇弱势群体所承受的以往空间不正义的结果作出空间补救,而且还会产生新的空间不平等,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特别重视保护城镇弱势群体的空间权利。当然,强调新型城镇化建设要以乡镇及其所属的乡村“原住民”的利益为本,并不是要忽视或排斥外来者的利益。对于那些从外迁徙而来的人,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务工者,他们应同样享有原居民所拥有的空间利益和权利。
   再次,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构建新型城镇和塑造新的空间之际,要切实做好社会、时间、生态与空间的协调统一。如果说,前面两点是在强调空间塑造的空间性和社会性,那么,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空间的时间性和生态性。空间的时间性是指,在重塑新空间的起始,我们就应充分考虑其过往时间和未来时间,即对该空间历史传统的承载和延续以及对该空间未来发展的充分预留。
   最后,新型城镇化建设要通过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使城镇的发展与规划更加科学,并保障每一个城镇居民对空间需求的民主权利。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我们应借鉴“城市权”理论,强调城市权不仅仅是指公民自由进入城市的权利,而且它还包括公民进入空间的生产过程,在空间的生产和变革中能够参与其中,表达自身意见和要求的民主权利。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年,是全国首批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单位、中国土地学会 会员单位,专业提供高标准基本农 田建设、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最优规划设计方案。公司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行业涵盖国土 、水利、财政、农业、农业园区、家庭农场等行业,业务范围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规划、 地籍测绘、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农田水利规划设计、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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