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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收益两者之间的联系

录入时间:2014-04-15 14:10:25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最新消息:
   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并且深刻影响着我国现代化进程。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局限于“二亩薄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传统追求,纷纷另谋他路,但是,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土地仍然是其福利和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与否及农民土地权益是否受到有效保护就成为我们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为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主要是在农户和国家、集体之间,农户和企业之间,农户和农户之间进行。
  目前,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权益主要包括土地所有者权益、使用者权益和保障权益。
  二、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权益的影响
  (一)农民土地参与权和定价权受到损害。在有些地区,土地流转的规模、价格多由乡村两级组织和转入方商定,而忽略了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农民基本丧失了自主定价的权利。
  (二)农民土地所有权受到损害。所有权包括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和财产所有权。土地征用使农民永久性的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集体流转以及农户之间的流转使农民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另外,征地价格或转包费过低,会导致农民财产所有权的损失,即使价格合理,在一定时期内,农民也丧失了利用土地增值的权利。
  (三)农民土地使用权受到损害。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民失去了利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土地收益的机会。
  (四)农民土地保障权受到损害。农村土地流转,使农民失去了利用土地创业发展的机会,增加了其他行业的进入成本,面临收益风险,进而对农民的生计造成影响,给国家带来负担。
  三、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权益造成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起步比较晚,而过去对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的解决,也主要依靠政策调整,所以造成法律法规的滞后。虽然目前我国在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但是仍不完善,比如四荒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具体办法就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另外,法律在认可和规范农村基层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
  (二)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部分农村干部不具备专业知识,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容易越俎代庖,把土地流转当成政绩来做,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同时农民对自己所应享有的相关权利也知之甚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不合理
  当前土地价格多是人为决定而不是市场自发形成,多由国家进行价格限定,公共用地也多由政府单方定价,农民很少有参与定价的权利,致使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其利益严重受损。
  (四)征地制度不合理
  首先,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现实中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许多商业性用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从农民手中夺取土地,造成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失;其次,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当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目前来看,农民的社会保障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城镇社会保障的高标准、高费率使得农民无法承受;二是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对象的局限性使很多农民无法获得救济。当农民开始面临生存困难时,一切社会问题便会伴随而来,给国家的稳定和和谐造成影响。
  四、加强农民权益保护、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合法有序进行
  首先,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在遵循“稳制活田、三权分离”、“依法、自愿、有偿”、“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对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办法、程序、合同关系的变更、相关的制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制定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从法律上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其在失去土地后生活得到保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普法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土地流转权
  针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部分干部群众思想上认识不足、心存顾虑以及对土地流转服务的方式方法不甚了解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和相关服务信息的宣传,从而使农民吃上“定心丸”,自觉自愿地参与土地流转,形成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应大力做好普法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确保其依法行使土地流转权。
  (三)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
  土地流转的价格制定,应在充分考虑土地的未来产出水平、土地用途转变后的增值收益及土地的原有产出水平的基础上完成,使农民的使用权、财产所有权及保障权得到保证。另外,我们应该认识到,不管有多少利益相关者,农民才是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他们对自己土地的意愿必须得到尊重,如土地流转是否达成,土地流转价格的多少,都应由农民和转入方共同协商决定。对于政府而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为其提供政策上的引导和支持,比如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搭建土地流转供需见面的平台,而不是直接参与。
  (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禁止政府以公共用地的名义炒地、卖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土地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合理分配;三是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生活的主要保障,当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农民就失去了生活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疑惑的主要原因。所以要很好的促进土地流转,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土地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具体做法有:首先,逐步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建立土地换社保的安置机制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最后,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提升自身素质,为再就业打好基础。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年,是全国首批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单位、中国土地学会 会员单位,专业提供高标准基本农 田建设、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最优规划设计方案。公司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行业涵盖国土 、水利、财政、农业、农业园区、家庭农场等行业,业务范围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规划、 地籍测绘、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农田水利规划设计、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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