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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农民与耕地的关系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

录入时间:2024-04-12 15:19:41 点击:
  耕地、农民、乡村,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作为乡村主体的农民,与耕地有着天然的共存关系。处理好农民与耕地的关系,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一环,这也对耕地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耕地保护更为丰富的内涵。
  耕地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政府制定耕地保护政策的初衷是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核心要义在于守住底线、防范风险,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生产出更多粮食,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农村政策的基石,在此制度下,农民对承包土地利用的要求是实现收益最大化,主要动力是从事农业生产,实现土地价值。
  因此,需要将国家的耕地保护目标和农民合理利用耕地实现经济利益的目标有效协同,在耕地保护中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保护耕地,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利,激发农民耕地保护的主体意识。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不动摇,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有序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让农民吃下定心丸;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厘清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的权能关系和权利边界,健全政策体系,探索“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好农民合法承包权益。保持农村土地制度的延续性、稳定性,稳定好各方预期。
  保障好农民的土地经济利益,激发农民耕地保护的内生动力。处理好耕地保护与农民经济诉求的关系,直接关系耕地保护制度的执行成本和效果。因地制宜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实现耕地保护和农民经济利益的平衡,更好调动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在尊重农民意愿、夯实农户承包权基础上,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升耕地产出效率;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之成为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带领广大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力量;提升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能力建设,发挥其引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力量;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提质增效。
  推动实现政府耕地保护宏观目标和农民土地利用微观目的的有机协同,形成耕地保护合力。只有将政府耕地保护的宏观目标和农民土地利用的微观目的相统一,才能实现“保耕地、稳粮食、促增收”融合共进。在实践中,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的农民给予补贴,调动其耕地保护积极性;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提高粮食生产收益水平,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提升农民耕地保护的责任心。
  此外,应综合考虑农民对耕地的多功能需求,将传统种植习惯、农民的土地利用方式纳入耕地保护考量因素,给予农民调整种植方式的余地,降低政策执行成本,提升政策的可持续性。对违规占用耕地进行整改复耕应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利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相关工作。(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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