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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录入时间:2019-11-14 11:12:53 点击: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补充调查;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各地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精简申请材料。鼓励各地组织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之前颁发的证件不再重新登记。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以及各类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各地应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快速查询,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对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又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天诚土地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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