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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办法》 土地溢价超过50%要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录入时间:2016-07-25 16:18:00 点击:
  土地溢价超过50%便要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昨天,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需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
    大城市单宗住宅用地不超过300亩
    土地的溢价备受关注,此次办法中规定,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及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出让结果,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
    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单宗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105亩。工业用地方面,则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和租赁制。建立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机制。
    2个月内必须缴纳土地价款
    对于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且经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同时,单宗土地出让价款中,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如果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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