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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案例:利用土地流转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违法

录入时间:2021-05-19 11:19:55 点击:
  【案件回放】
  菏泽市H区X村村委会与街道办签订合同,约定X村所属土地170亩流转给街道办适用。魏女士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同签订后,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魏女士也参与清点并签字,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为了城市发展,H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修建了国花大道。没多久,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函》认为H区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就占用X村耕地修筑国花大道。之后,又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关于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函》,由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魏女士得知《答复意见书》后,以H区政府、街道办在未经批准且未与其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其使用的土地非法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导致其种植的苗木花卉损失巨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H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占用其承包修建道路的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认为,H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过正常的项目报批和土地征收程序后,才可实施。而H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提供征收土地及项目建设相关方面的完整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因建设项目需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若未经依法审批手续,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属违法行为。(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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