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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 我们面临的一些问题

录入时间:2014-04-02 15:59:47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最新消息:
   目前,农村土地确权后的土地流转工作依旧处于试点阶段,就针对土地确权我们就会有很多的疑问需要解答一下,土地确权后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农民自建的房屋能否用于抵押?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否把已用于抵押的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再转包或租赁给他人?土地确权以后,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产权都已明确,并且农民获得了相关的权证,这就符合了农民以此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条件。不应在此基础上再附加条件。
   要知道,农民一直感到贷款难,这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的金融机构少,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作为贷款申请者缺少抵押物。在土地确权以前,农民没有可能利用承包土地取得抵押贷款。这种情况直到土地确权以后才发生变化,即农民可以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农民自建房屋的产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以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贷款。剩下的问题就是增设基层金融机构了。在浙江省杭州、嘉兴、湖州三市土地确权以后的农村进行调研时发现,这三个市的农村抵押贷款已有较好的条件,抵押贷款工作推行得比较顺利,贷款风险并未表现出来,申请贷款的居民和基层金融机构都比较满意。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土地确权以后,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否把已用于抵押的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再转包或租赁给他人?比如说,农民为了进城务工、经商或开办作坊,事先把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创业的资本,然后又把土地和房屋出租给他人,自己携带妻子儿女迁进城市。这种情况是较常见的。为了避免今后土地流转供求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供求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说明这块土地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实情,不能隐瞒而不通知对方。至于抵押权则明显地属于产权证持有一方,偿还抵押贷款也只能由产权证持有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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