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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严禁土地整治新增农用地未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

录入时间:2020-12-03 15:05:39 点击:
  新增耕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后期管护主体。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今后将严禁土地整治新增农用地未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种植结构改变新增耕地属性,新增耕地撂荒、闲置。市政府将加大耕地保护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通知表示,淄博市将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各区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组织区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市级下达的任务,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本年度的补充耕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明确每个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资金来源等。年度实施计划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下达。下达的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的依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垦方案、补充耕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立项批复分别经区县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淄博市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验收。经批准的补充耕地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垦方案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今后,淄博市将严格落实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加大后期管护工作力度,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并在项目预算中计列不低于投资总额 1%的后期管护资金,切实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依法办理移交手续,新增耕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后期管护主体。
  淄博市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区县政府作为辖区内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批准的市管功能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彼此间要紧密合作,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针对土地整治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土地整治活动,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土地类指标交易服务,从而实现全市土地指标的统一开发与经营。
  淄博市将强化土地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垦方案、补充耕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立项批复批准后未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一律不予验收。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区县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市外有关机构合作开展土地整治;经市政府同意,合作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的,区县政府要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对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不力,存在未按规定编制、执行土地整治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拨付、使用项目资金,使用、交易土地指标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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