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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措施》增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能力

录入时间:2023-12-12 16:21:27 点击:
  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等7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着力解决城乡融合发展空间保障和统筹不足、耕地碎片化、农村产业用地保障难、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难度大等诸多问题,增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能力。
  今年以来,广西自然资源厅大兴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运用自然资源政策助力实施乡村振兴”调研活动,深入实地摸清找准乡村振兴用地保障难点堵点问题,深挖问题根源,研究解决思路和政策措施,为制定《若干措施》、强化调研成果转化创造了前提条件。
  此次出台的《若干措施》在优化规划许可、降低用地成本、保障乡镇经济主体用地合法权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资产盘活等方面均有所创新。
  一是优化规划许可。明确乡村振兴项目、单独选址项目的主要控制指标,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解决当前现有详细规划类型和村庄规划未覆盖地区办理规划许可缺乏依据问题,并对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村道和水电气等部分小型公用公服设施在一定情形下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二是降低设施农业用地成本。对用地规模不超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实行简易备案方式;村庄用地范围内建设简易棚房用于设施农业的免于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支持探索设施农用地确权登记。
  三是明确入股、联营方式用地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可由村集体或合作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群众无意见、符合规划用途的,市县可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是推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盘活利用乡村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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