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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下发《意见》五年内基本建成市级以上特色小镇25个

录入时间:2017-07-05 15:02:50 点击:
  日前,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加快创建特色小镇的若干意见》。未来3至5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市级以上特色小镇25个左右,其中省级以上特色小镇不少于10个。
福州下发《意见》五年内基本建成市级以上特色小镇25个
  有明确产业定位 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
  意见指出,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
  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加快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增强省会中心城市竞争力。
  意见要求,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整体战略部署,差异性创建,避免可能造成的资源重复配置现象。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划定特色小镇边界,可在现有开发区基础上更新升级,也可通过旧村改造形成新的产业集群。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
  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注重培育特色产业,以独特的产业定位为核心,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实现“产、城、人、文”有机融合。
  特色小镇聚焦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新、金融基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旅游、健康、商贸物流、互联网经济、文化创意等支撑我市未来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发展生态农业、工艺美术等传统特色提升产业。
  市级特色小镇 控制在3平方公里
  特色小镇坚持精而美、专而优,合理规划空间形态。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1到3平方公里(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最大可占规划面积的50%左右;市级特色小镇按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类特色小镇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并做好5A级景区发展规划;原则上3年内(永泰、闽清等县可放宽至5年内),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8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比例不低于70%。
  特色小镇原则上每年2月份、8月份集中申报2次,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市特色小镇办每年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进行创建工作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将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
  意见明确,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启动补助资金1000万元。经验收合格由省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市)区启动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省级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再给予创建命名奖励资金1000万元。
  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启动补助资金400万元。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命名认定,且县(市)区启动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市级特色小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再给予创建命名奖励资金600万元。
  发展旅游业 可获财政补助
  意见提出,支持特色小镇旅游品牌建设。凡新评定为国家3A、4A、5A旅游区(点)或市级、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与美丽乡村的特色小镇,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
  支持特色小镇创建旅游精品示范点。优先推荐特色小镇申报相关旅游精品示范点,对列入示范点名单的,给予每年1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同时所在县(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支持配套资金。
  支持特色小镇与“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工程”项目融合发展。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申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与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项目。列入美丽乡村创建名单的,除享受省级补助政策外,同时享受市级“以奖代补”的相关政策。列入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的,由市级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安排300万元建设资金,县级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配套。(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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