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

录入时间:2013-12-12 15:21:38 点击: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一)编制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发生变更的,土地复垦义务随之转移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没有承担主体的)能够复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尽快组织补编;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二)编制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复垦的可行性分析;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拟采用的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资金提取与使用进度安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编制方式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附件。

  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由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直接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对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作出说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明确意见。

  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备案公示的资质单位中选择信誉良好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承担单位,并书面委托。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及备案管理

  (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1、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

  2、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领域的规划设计资质,资质证书中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内容,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采矿、地质灾害防治、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土地规划、工程预算、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具有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不得少于1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图件制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岗位等管理制度;方案编制、主编、审核(总工)岗位分工管理明确,各种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管理

  对具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申请备案,取得相应备案资格或备案公示后,方可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已在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等土地整理备案资格的,不再重复备案。

  1、备案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资质或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单位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单位已承担的项目数量、名称、主要内容、投资规模及被评审使用等业绩简介;软、硬件设施一览表;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登记备案程序

  编制单位首先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后,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布公示。

  3、登记备案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为登记备案时间。申请备案的单位和人员即为受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单位和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已备案的单位和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申请备案。

  三、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一)土地复垦方案报送评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报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审同意后,向有受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复垦方案中涉及的矿区范围或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及其面积、土地权属、已破坏土地面积及其地类、破坏程度、已治理情况等是否属实;破坏的土地与否基本农田;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复垦投资估算能否满足土地复垦的实际需要;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复垦方案是否征询土地所有权人意见并公示。

  2、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审的主要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全面,与实际是否相符,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否确认,方案编制基本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3、有受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材料齐全性审查

  ①《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包括封面、资质证书(影印件)、建设单位情况表、编制单位情况表、报告正文、委托书、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

  ②附件:土地复垦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调查表等;生产建设单位土地复垦资金承诺文件;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和采矿权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

  ③附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土地复垦规划图(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矿区总平面布置图。以上附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建设项目位置图(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所有图件均需由相关人员签名、盖单位公章。

  (2)组织专家评审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实际;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土地复垦方案报送评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

  (二)土地复垦方案组织评审权限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组织评审。

  依法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及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依法需报市、县(市、区)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三)评审组织方式

  1、建立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

  2、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至七人,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项目评审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四)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采取网上电子阅档审核、审查纸质报告资料及图表附件、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专家会议评审的基本议程包括: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向专家组汇报;专家提出意见,并向编制单位提出质询,与编制单位沟通;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各专家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专家和专家组组长分别签字;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统一书面意见,反馈给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

  专家评审的意见分为评审通过、评审不通过、修改后评审通过三种类型。对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年度内一项目两次未被通过评审或年度内出现两项目未被通过评审的,本年度内停止受理评审该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并取消其备案资格,待整顿合格重新获得备案资格后方可受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四、土地复垦方案的备案、管理

  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申请建设用地、采矿权申请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必备要件。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备案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

  有受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修改或完善;对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整改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确认备案。

  对不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申请新的用地或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不予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复核、评审、备案的管理,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的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任务,严格检查、监督土地复垦任务的实施及完成情况。审批土地复垦方案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部分文章和图片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公众平台,内容仅供参考,
不确保文章的准确性,如有侵犯权请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