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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案例:私自买卖集体土地合同视为无效

录入时间:2016-11-14 14:12:40 点击:
  黄某同母异父的哥哥陆某与兰某签订土地买卖合同,陆某去世后,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黄某多次向兰某提出返还该林地,兰某以已有买卖合同为由拒不返还。黄某遂向平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兰某将土地经营权返还,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事实案例:私自买卖集体土地合同视为无效
  黄某与陆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弟,1995年1月28日,陆某将集体分给他位于广西平果县一块林地的使用权人登记为黄某。而后,因黄某与兰某就该地使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簿公堂。虽然,1995年1月28日陆某已经将该地卖给了兰某,双方签订了合同书,之后兰某也一直在该地上种植林木至今。但是因集体土地不可以买卖,之前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林地使用权人黄某主张要求返还林地使用权,兰某表示无异议,但希望黄某给其一定时间砍伐土地上的林木。
  在庭审中,经平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兰某将争议林地返还给黄某经营,该地上现有的林木归兰某所有,兰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砍伐完该批次林木后不得在该地块继续种植,并将该地归还给黄某使用,黄某须协助兰某办理该地块林木的相关砍伐手续。(天诚规划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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