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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效政策和制度提高农民财产性资源变现能力

录入时间:2018-06-20 10:13:05 点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农业经营收入、务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部分。在前两项收入增长潜力渐趋饱和的情况下,为促进农民增收,一方面,要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资产资源,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拓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提高农民财产性资源变现能力,提升农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
通过有效政策和制度提高农民财产性资源变现能力
  渠道影响变现能力
  我国农民的财产性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宅基地、集体收益分配权三大类。在农业税取消之前,由于负担过重,农村许多土地无人耕种,甚至被长期抛荒;农业税取消后,由于务工收入远高于务农收入,加上对城镇生活的逐渐适应和认可,回流农村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民并未大量增加。种田补贴政策的推行使农村土地抛荒现象明显减少,外出农民更多选择出租土地,但由于出租对象多为本村种粮大户,且由于不出租就面临无收益的情况,所以土地租金一直较低。除了土地,农村房屋和农民宅基地也面临变现难的问题。农民携家带口进城务工,找到安定住所后,农村房屋就往往处于空置状态。少数人选择低价转让给本村居民,但随着进城农民增多,农村空置房屋大量增加,部分地区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转让几乎无人接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农民的意义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大相径庭。在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居民享有较多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利于快速增加财产性收入;而欠缺集体经济支撑的村庄,居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无法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发挥担纲作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规定,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也就是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限制了集体外的承包主体进入,选择余地小,加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同质性强,经济状况类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难以获得较高溢价。农村房屋虽然大量空置,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办法还在探索试点,正式政策文件尚未出台,农村人口流出势头不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现困难重重。东部沿海地区、城镇郊区、厂矿企业附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对的经济活动较为活跃,便于利用集体土地、山林等资源开展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获得较好的集体收益;但中西部内陆地区、农村偏远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远离成规模经济活动而可能只拥有少量低水平的集体承包收益,如此,多数农村的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还不足以转化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稳定来源。
  优化宏观环境
  可变现性包括买方、卖方及促成交易的规则。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卖方明确,买方虽然明确但范围受限,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够,形成“压价”现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卖方也很明确,但买方难以确定,交易规则尚未形成,呈现“待价而沽”局面;放眼全国,农民集体收益差异大,集体收益分配权难以形成一致的交易规则,只能“随行就市”。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变现性就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面向更广泛的市场主体,扩大买方市场,提高农民财产性资源市场议价能力,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变现性就要制定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确立交易规则,试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城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允许城镇资本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投资。提高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可变现性的首要前提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可分配集体收益总量。
  一是畅通农民财产性资源变现渠道。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以激活农民财产性资源为目标,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房屋交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售、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等农民财产性资源处分和参与主体范围。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改制,增加农民集体收益分配。
  二是提高农民财产性资源的可变现性。以落实农民财产性权利为核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为农民承包地、房屋、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资源提供合法产权制度保障;以提高农民财产性资源议价能力为核心,推动城镇资本和城镇人力资源进入农村财产性资源交易市场;以促进农民财产性资源变现为目标,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登记、变更、抵押融资等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是提高农民财产性资源价值含量。加快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城市农产品消费、涉农加工业和商贸文旅等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催生农民财产性资源市场需求。
  四是维护农民财产性资源变现权益。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及其收益。(天诚土地规划设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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