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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诚国土报道:法官调解土地承包惹纠纷促和谐

录入时间:2014-03-14 09:16:06 点击: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梅诉称,2012年1月1日自己与被告买买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买买提将25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李梅,承包期为三年,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但在原告耕种一年后,被告买买提就将250亩合同地转让给被告张海,致使原告无法履行合同。2013年被告买买提申请仲裁,原告对沙雅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不服,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告李梅与被告买买提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买买提土2012年的地承包费33000元和违约金30000元,被告买买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第一被告买买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012年250亩地的100000元土地承包费原告只付了67000元,还有33000元没有付,所以被告买买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原告李梅必须把33000元承包费付清,同时原告造成违约,故需支付30000元违约金。另外,我与张海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有补充协议,我和原告李梅的合同期满后再将土地转给张海,2013年是原告李梅自己将土地撂荒没有耕种,并且也没有交纳100000元的承包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被告张海辩称,我与第一被告买买提签订转让合同,买卖合同不影响土地的租赁合同,所以原告还可以继续履行承包的义务,原告若有异议,可以找我进行协商,但原告一直没有说解决的方案,也没有到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弃耕是事实。
  经沙雅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李梅与被告买买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原告李梅与被告买买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其合同地从2014年起由被告张海耕种;被告买买提自愿放弃2012年的土地承包费33000元;原告李梅与被告买买提2013年的承包费因仲裁时未提起诉讼,故对2013年的承包费及违约责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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