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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

录入时间:2016-01-21 10:49:00 点击:
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和编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标准文本的通知 

财农便〔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大连、宁波、青岛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有序开展,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就重点县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要求
  (一)中央对省考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2013年度重点县(包括第三、第四、第五批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要求进行自评,并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形成省级自评报告并提供真实可
  靠的考评材料。为便于组织考评和材料存档,请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目录”(见附件)对考评材料进行归类整理,装订成册。
  省级自评报告和考评材料,以及2013年度重点县建设管理情况总结,请于2014年3月14日前,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至wuchengliang@mof.gov.cn, nsc@mwr.gov.cn)。逾期不报,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要求扣分。
  财政部、水利部将按照财农〔2009〕4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考评。
  (二)省对县考评。
  省对县绩效考评工作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负责。请各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并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请各省在2013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对县绩效考评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省对县绩效考评材料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存档,财政部、水利部择机对省对县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抽查。
  甘肃、宁夏、新疆3省及各项目县仍按重点县要求进行考评。
  二、第五批重点县2014年度标准文本编报要求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对照三年建设方案,抓紧组织第五批重点县编制2014年度标准文本。近三年中央合规性审查一次性通过率较高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宁夏、新疆、大连、青岛等17个省第五批重点县2014年度标准文本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直接批复,不再报两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合理安排建设任务。
  认真总结2013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合理安排2014年建设任务,确保完成三年建设方案。
  (二)足额落实资金投入。
  2014年,中央财政对第五批重点县的补助标准不变,即: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平均每县补助1500万元、五小水利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1500万元、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平均每县补助1200万元、一般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考评结果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提出的资金筹措和整合方案要求,足额落实投入,确保整合到位。2013年未落实的资金,要在2014年补齐并在标准文本中详细说明。
  (三)发挥管理系统作用。
  各重点县标准文本要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www.ntsl.org.cn)进行申报,各省水利部门应严格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并按批次分别汇总全省相关数据。在信息系统中没有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合规性审查。为便于掌握各省项目安排情况,不报两部合规性审查的17个省第五批重点县标准文本也应及时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四)及时报送标准文本。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第五批重点县2014年度标准文本审查并修改完善后,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标准文本联合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三、第五批重点县2015年度标准文本编报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提前下达地方转移支付指标管理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指标和项目同步提前下达,请有关省财政、水利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组织第五批重点县抓紧编制2015年度标准文本,并于2014年9月19日前,将标准文本联合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联系方式
财政部农业司  吴程量 010-68553235
水利部农水司  王  欢 010-63204416
 

财政部农业司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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